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08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樓、28樓、30樓代理人 許俊傑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吳中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為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狀內欲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請具狀釋明之,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