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7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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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2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指定建築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三號
原告甲○○○○○○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代理人 沈鈺銘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台中市政府間因指定建築線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台(九十)內訴字第九○○三六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記載代表人乙○○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其與原告「甲00000000」之關係;再依原告訴訟代理人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提出之原告人民團體立案證明書所載,原告起訴狀記載之代表人乙○○理事長之任期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八十八年三月十日止,其代表原告起訴之資格尚有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莊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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