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三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二次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原審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均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0六號及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二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於五年內仍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年八月十二日止,連續在其台中縣○○鎮○○路○○○號住處,分別將海洛因摻在香煙內點燃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將安非他命放置其所有吸食器內,以酒精燈點火燒烤吸取煙霧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七時許,在台中縣大里市○○○街○○○號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含有安非他命之殘渣袋一只(無法分離)及附表二所示甲○○所有並供其非法施用安非他命所用及預備供施用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四支、酒精燈一座、塑膠分裝袋一包(十八只),並經二次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均檢出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並經原審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九七二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一年。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稱被告)於警訊、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暨本院審理時自白不諱,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足資佐證。又將查獲時採集自被告之尿液送驗結果,均呈溤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中市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二紙在卷足憑。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二次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均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00六號及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二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起訴處分書及原審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九七二號裁定正本在卷可憑。是被告前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前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原審法院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前曾經戒毒程序後仍再犯相同性質之罪並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判決被告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量處有期徒刑壹年;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量處有期徒刑拾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含有安非他命之殘渣袋一只(無法分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四支、酒精燈一座、塑膠分裝袋一包(十八只),均係被告所有並供其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所用及預備供施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均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現已戒除施用毒品,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經核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方艤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含有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無法分離)。
附表二:
一、安非他命吸食器肆支。
二、酒精燈壹座。
三、塑膠分裝袋壹包(拾捌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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