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3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許筱伶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342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12日下午2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1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柒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參萬參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六個月以內者按
月各計付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違約金計算明
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消費帳單
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固曾抗
辯其被盜刷信用卡,已就此提出刑事告訴,惟亦自承確實有
欠款如原告所主張之數額,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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