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甲○○
號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