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34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12日下午2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1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彙總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固曾請求分期清償債務,但未獲
原告所接受,且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數額並不為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