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39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
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     告 乙○○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到
被     告 甲○○    到
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原告乙○○願於95年12月31日前給付被告甲○○新臺幣(下
  同)貳拾肆萬貳仟元(含代書費用)。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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