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39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
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 告 乙○○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到
被 告 甲○○ 到
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原告乙○○願於95年12月31日前給付被告甲○○新臺幣(下
同)貳拾肆萬貳仟元(含代書費用)。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