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搶奪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798號),本院裁如下:
主文甲○○犯搶奪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搶奪罪,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97年8月18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經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9年5月6日法矯字第0999017405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5月25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249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乙份在卷可稽,因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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