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58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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