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98號原告 簡秀玲 即百昌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被告舜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於7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陳明:提出爭執及不爭執事項。原告於起訴狀主張系爭機器其中螺桿55㎜之塑膠射出機有①機器生產之安全帽混色不均勻②大柱明顯擦傷(括損)③電熱保護有問題④螺桿腐蝕⑤低壓過高無法調整之瑕疵。另螺桿52㎜之塑膠射出機有①機器生產之安全帽混色不均勻②原螺桿被告設變將螺桿切削2㎜肉厚試驗混鏈度,效果其差且造成入料亂流不順,又未電鍍處理③電腦異常,機台無理由不關模,造成總計時超過④射座中心點不準⑤射座頂模座會偏擺⑥低壓過高無法調整之瑕疵。惟兩造於本院審理中均僅就混色不均勻為攻擊防禦,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機器之瑕疵是否予以限縮為混色不均勻?如不限縮,則請原告就其餘主張之瑕疵舉證證明之)。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