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20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一二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