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上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榮洋 被告 吳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印文所用原告公司印章(下稱系爭印章)返還原告。因依原告起訴意旨在於請求被告交付系爭印章予新任之董事長,則所涉應屬該印章所表彰對於原告公司之代表及營運等權利,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命原告查報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原告認無法查報核算之,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