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8號抗告人 楊芙寧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楊志銘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1日所為之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8號裁定提出抗告,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而為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