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97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豪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104年度偵字第3949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6年3月1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於同年3月1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