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張文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皇居汽車旅館有限公│彰化銀行斗六分行│105年8月10日│45,529元│LN798922│││1│司 陳資介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