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尹耀萱
張順利
被 告 蘇珮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百元(含公示送達費用伍佰元)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