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33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41號),本院員 林簡易庭 認不宜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簽移由本院合議庭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一人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已於92年9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民國92年
10月間,見報紙上刊登有收購存摺及提款卡之廣告,其雖預知如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遭人使用作為詐欺取財而掩飾犯罪所得之工具,惟因缺錢花用,竟基於即使幫助他人取得犯罪利益,亦未違背其本意之想法,撥打報上刊登之廣告電話,與一名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姓之成年男子聯絡後,即依陳姓男子之指示,於92年10月2日前往台北市○○區○○街15之1號台北銀行永春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並取得存摺及提款卡,隨後將之以快捷郵遞方式寄送陳姓男子,因而獲得現金新台幣2,500元之報償。該名陳姓男子取得存摺及提款卡後,復轉賣予 陳建州 (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確定)。嗣陳建州與 張維智 (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 丁士源 (本院另案審理中)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丁士源出資,陳建州及張維智負責向某不詳成年男子購買以架設鳥網方式所竊取之賽鴿,再由陳建州持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依鴿子所繫之腳環,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聯絡如附表所示之飼主,要求其等將贖款匯入甲○○之前述帳戶內,方能取回賽鴿等語,致各該飼主心生畏懼,分別依歹徒指示匯入贖金,賽鴿於付款後即獲釋飛回,所匯款項則由陳建州、張維智提領完畢,並與丁士源共同朋分花用。經被害飼主報警處理後,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被告甲○○於準備程序中,就上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本案證據:㈠被害人癸○○、乙○○、己○○、丙○○、壬○○、丁○○、庚○○、戊○○、辛○○等人之警詢及偵訊筆錄。
㈡上述被害人之匯款單據影本。
臺北銀行永春分行函附「甲○○」帳戶之開戶資料與對帳單明細表。
㈣另案被告陳建州、張維智之警詢、偵訊筆錄。
㈤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中心所提供之通聯紀錄及譯文。
㈥被告甲○○之自白。
㈦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㈧本院93年度易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6條、第346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為準。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⑴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⑵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⑴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被擄鴿數│匯款金額││││││(新臺幣)│├──┼───┼──────┼─────┼─────┤│一│癸○○│93年4月14日│賽鴿1隻│2,000元│├──┼───┼──────┼─────┼─────┤│二│乙○○│93年4月14日│賽鴿1隻│2,000元│├──┼───┼──────┼─────┼─────┤│三│己○○│93年4月14日│賽鴿1隻│2,000元│├──┼───┼──────┼─────┼─────┤│四│丙○○│93年4月14日│賽鴿1隻│2,200元│├──┼───┼──────┼─────┼─────┤│五│壬○○│93年4月14日│賽鴿1隻│2,061元│├──┼───┼──────┼─────┼─────┤│六│丁○○│93年4月14日│賽鴿1隻│2,000元│├──┼───┼──────┼─────┼─────┤│七│庚○○│93年4月14日│賽鴿1隻│2,500元│├──┼───┼──────┼─────┼─────┤│八│戊○○│93年4月16日│賽鴿1隻│2,000元│├──┼───┼──────┼─────┼─────┤│九│辛○○│93年4月14日│賽鴿1隻│2,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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