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馬簡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二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七
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吳清林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