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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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馬秩字第一號
移
被移送人 乙○○
甲○○
丁○○
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四年度馬警分三字第0九
四二二三00一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甲○○、丁○○、丙○○共同加暴行於人,各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二十三時許。
⑵地點:澎湖縣馬公市風櫃里北港海堤公園。
⑶行為:共同加暴行於人。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 洪宇興 之證言及驗傷單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九條第
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