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4年度宜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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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明 山
                    法 官   郭 顏 毓
                    法 官   辜 漢 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 怡 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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