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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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
毒偵字第四六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塑膠袋裝安非命他貳小包(合計毛重壹‧伍公克)併各該包裝安非他命用之塑
膠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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