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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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14號原告即上訴人 陳秋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1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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