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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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聲請人 簡義成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簡義成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玉山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卷(下稱前卷)第4頁至第7頁】、債權人清冊(前卷第9頁至第10頁)、戶籍謄本(前卷第40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至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卷第22頁至第24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前卷第30頁至第31頁)、在職證明書(前卷第32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前卷第12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前卷第62頁)、薪資明細表(前卷第7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前卷第16頁至第17頁)等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2年至103年度稅後所得均為0元,名
下無財產;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據其104年1月至105年2月薪資明細,扣除健保費,平均每月薪資20,993元【計算式:(22,212+25,694+22,760+22,760+23,309+22,212+22,212+22,760+21,664+16,309+16,164+17,260+17,260+21,328)÷14=20,993,四捨五入】,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等在卷可證(前卷第第22頁至第24頁、第32頁、第79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自陳每月平均收入22,665元(前卷第60頁)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關於聲請人之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因聲請人目前已負債,
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主管機關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再審酌10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則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應以12,485元為計算基準。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2,665元,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餘10,180元【計算式:22,665-12,485=10,180】。
而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2,511,519元(參前卷第9頁至第10頁債權人清冊),以聲請人每月所餘10,180元逐年清償,至少須約21年【計算式:2,511,519÷10,180÷12=21,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
此外,又查無聲請人有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