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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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易緝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緝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安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3月21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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