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 柯芳塘 原告 柯秀燔 原告 柯堅森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1月17日具狀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鄉○○段第402地號土地之土地謄本。
二、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約略可得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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