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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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9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鍾竹簧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98年度訴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已自白坦承犯行,亦深感萬分後悔,並願接受應負法律刑責,其案情均已明朗。又被告家中尚有年邁雙親,均無謀生能力,其父於民國97年9月份因甲狀腺癌於臺南奇美醫院開刀,每月均須回診追蹤治療,並長期服用甲狀腺素藥;其母亦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每月須至臺南永康奇美醫院回診追蹤治療;其長子現在求學中,致家中僅存雙親乏人照顧及陪至醫院回診,為照顧其雙親,希望能以新臺幣5萬元交保,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被告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處分應予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尚於本院審理中,且依目前卷證所示,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上開所涉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若罪名一旦成立,被告將來需面對相當長期之刑期,極有可能因而逃亡,而有羈押的理由,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後續審理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此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替代。至於聲請人所述之事由,乃被告個人之情事,也是每個遭到羈押的被告可能會面臨的問題,非法律所定得以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故本案羈押之事由及必要性並未因聲請人所主張之事由而消滅。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爰依法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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