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原告 連金寶 被告 連文良
廖萬春 廖杞柳 廖昭安 連金添 連敏仁 連國誠 楊勝吉 楊勝堯 連健 喻 連偉鈞 楊晁光楊 鄭嬉色 楊清文 楊琇蘭 楊琇如 林清木 陳瑞聰 連 廖脛 連國棟 連又仕 連冠萍 連清浩 連清福 連秀華 連秀嬌 連秀麗 連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880元,惟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7,156,480元【計算式:(993.01㎡×6,700元×3/24)+(940.67㎡×6,
700元×1/8)+(65.48㎡×6,700元×1/8)+(5.7㎡×6,70
0元×1/8)+(6,540.19㎡×6,700元×1/8)=7,156,4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56,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884元,原告僅繳納12,880元,尚不足59,0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