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98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旭琦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營偵字第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田旭琦與 田曜瑜 係鄰居關係,僅因細故,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一)於108年1月30日晚上9時許,前往田曜瑜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之1住處,手持棍棒敲打田曜瑜上址住處前門鐵門,造成該鐵門凹陷,足生損害於田曜瑜。(二)於108年2月15日凌晨1時29分許,前往田曜瑜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之1住處,手持棍棒敲打田曜瑜上址住處後門鐵門,造成該鐵門凹陷,足生損害於田曜瑜。(三)於108年2月28日下午2時56分許,前往田曜瑜位於臺南市○○區○○里○○○00號之1住處後方,手持打火機點燃田曜瑜置於上址住處後方衣架上之衣服,造成田曜瑜所有數件衣物燒燬,足生損害於田曜瑜。嗣經田曜瑜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悉上情並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田曜瑜提告被告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與被告已於民國108年9月30日達成調解,告訴人並於108年10月17日具狀請求撤回對被告之毀損告訴,有本院108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204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