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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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五二一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 詹家世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街五十之十號)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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