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輔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輔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 陳奉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8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其後經同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794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7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嗣移送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423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逸梅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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