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程序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76號聲請人 陳俊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法院如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聲請人仍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璟揚公司)間裁定解散事件,業經裁判確定,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璟揚公司間裁定解散事件,經本院108年度司字第14號、109年度抗字第32號裁定,第一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相對人璟揚公司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既經第一審裁定確定其費用額,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仍就該相同數額之訴訟費用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