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61號聲請人 張雅雯邱昭雄 之繼承人
邱婉茜 即邱昭雄之繼承人
邱姿穎 即邱昭雄之繼承人
邱冠維 即邱昭雄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麗惠 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烏日明道郵局002981號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原本(若提出影本,應提出回執之正面及背面影本),俾證明通知信函已經合法送達。
二、請提出邱昭雄全體繼承人簽章之聲請狀或全體繼承人委任聲請人張雅雯聲請之委任狀。
三、查相對人張麗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於109年12月12日死亡,請提出張麗惠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改以其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
四、承上,若補正一之存證信函未經合法送達,聲請人應向張麗惠之繼承人重新送達。
五、本院將依職權查詢張麗惠之繼承人是否已拋棄繼承,若查得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未選任遺產管理人,本件將以相對人不適格,駁回聲請,附此說明。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