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759號、99年度執字第10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2號、第1176號、第1406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曾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17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1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