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9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行認罪協商程序,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訂於民國99年10月12日下午2時於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續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惠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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