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056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王國材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欣德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文偉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民國99年6月17日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處分案號:高市交裁字第裁32-U00000000號、32-U00000000號、32-U00000000號、32-U00000000號、32-U00000000號、32-U00000000號、32-U00000000號、32-U00000000號、32-U00000000號、32-U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均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欣德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X4-618、XU-833號營業貨櫃曳引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高雄港52-53號碼頭超速行駛,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下稱高雄港務警察局)逕行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及同條例第63條第1項(1款)規定,分別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罰鍰及各記違規點數1點等語。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如附表所示車輛,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車速,超速行駛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地點,原處分機關逕以裁決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0之處分。惟異議人認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碼頭速限不明,且違規地點之路面未有速限標誌,故不應對均係看路面行駛之異議人為超速之罰鍰,為此,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按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如附表所示之車號營業貨櫃
曳引車,行經如附表所示之地點,經雷達測速儀器測得如附表所示之時速,超過規定最高速限時速40公里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高港警違字第U00000000號、U00000000號、U00000000號、U00000000號、U00000000號、U00000000號、U00000000號、U00000000號、U00000000號、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照片附卷可佐,且為異議人所自承,是異議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有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滿20公里之違規情事,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㈡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本件高雄港52-53碼頭之路段
速限為40公里,且於該處設置雷達測速照相儀器前,設有「本路段設有雷達測速照相、各種車輛請勿超速行駛」「前有測速照相」及限速40公里之標誌桿,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99年7月20日高市交裁字第0990030408號函及所附現場相片附卷可參,可見本件違規地點之速限確為40公里,且雷達測速照相儀器之設置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
3項之規定,應足以促使異議人於行經該路段時注意有舉發超速違規之情事。又駕駛人駕車本即應依交通規則謹慎駕車,以維行車安全,並保障其他用路人之安全,而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4條第1項之規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係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是主管機關自得依照各路口之需求狀況做不同之設計,駕駛人自有遵守之義務,且道路主管機關本得於法令授權之範圍內,基於權責對於各項行政措施包括道路設計、交通號誌、標誌、標線之設置、更動為具體裁量、規劃,以求達成道路充分有效能利用、維持交通秩序、保障用路人往來便利與安全之行政目的,除有違背法令或明顯矛盾、錯誤外,司法機關仍不得涉入此行政權之核心領域,如用路人對於行政機關之具體行政措施有意見,應循正當管道向行政機關反應,而不得任由用路人主觀認定是項措施是否合理及應否遵循,準此,本件異議人辯稱因路面未有速限標誌致超速云云,應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所有之上開營業貨櫃曳引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高雄港52-53號碼頭,分別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之違規事實,均堪以認定,原處分機關據此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罰鍰及記違規點數等情,於法尚無不合,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莊永利附表┌─┬──────┬────┬────┬────┬─────┬──────┐│編│原裁決書案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實│原處分內容│本院案號││號├──────┤│├────┤(新臺幣)├──────┤││駕駛車號│││行車時速││舉發違反法條│├─┼──────┼────┼────┼────┼─────┼──────┤│1│高市交裁字第│99年4月│高雄港52│超過規定│罰鍰1600元│99年度交聲字│││裁32-U501029│15日14時│-53號碼│之最高時│,並記違規│第2056號│││92號│55分│頭│速未滿20│點數1點├──────┤│├──────┤││公里││道路交通管理│││285-KQ││├────┤│處罰條例第40││││││59公里││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2│高市交裁字第│99年4月│高雄港52│超過規定│罰鍰1600元│99年度交聲字│││裁32-U501028│8日15時│-53號碼│之最高時│,並記違規│第2057號│││53號│44分│頭│速未滿20│點數1點├──────┤│├──────┤││公里││道路交通管理│││X4-618││├────┤│處罰條例第40││││││55公里││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3│高市交裁字第│99年3月│高雄港52│超過規定│罰鍰1600元│99年度交聲字│││裁32-U501024│13日10時│-53號碼│之最高時│,並記違規│第2058號│││83號│10分│頭│速未滿20│點數1點├──────┤│├──────┤││公里││道路交通管理│││X4-618││├────┤│處罰條例第40││││││59公里││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4│高市交裁字第│99年4月│高雄港52│超過規定│罰鍰1600元│99年度交聲字│││裁32-U501031│24日17時│-53號碼│之最高時│,並記違規│第2059號│││49號│52分│頭│速未滿20│點數1點├──────┤│├──────┤││公里││道路交通管理│││XU-833││├────┤│處罰條例第40││││││58公里││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5│高市交裁字第│99年4月│高雄港52│超過規定│罰鍰1600元│99年度交聲字│││裁32-U501031│25日9時│-53號碼│之最高時│,並記違規│第2060號│││54號│11分│頭│速未滿20│點數1點├──────┤│├──────┤││公里││道路交通管理│││XU-833││├────┤│處罰條例第40││││││56公里││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6│高市交裁字第│99年4月│高雄港52│超過規定│罰鍰1600元│99年度交聲字│││裁32-U501030│17日14時│-53號碼│之最高時│,並記違規│第2061號│││16號│21分│頭│速未滿20│點數1點├──────┤│├──────┤││公里││道路交通管理│││XU-833││├────┤│處罰條例第40││││││54公││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7│高市交裁字第│99年4月│高雄港52│超過規定│罰鍰1600元│99年度交聲字│││裁32-U501029│15日14時│-53號碼│之最高時│,並記違規│第2062號│││90號│33分│頭│速未滿20│點數1點├──────┤│├──────┤││公里││道路交通管理│││XU-833││├────┤│處罰條例第40││││││55公里││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8│高市交裁字第│99年4月│高雄港52│超過規定│罰鍰1600元│99年度交聲字│││裁32-U501028│15日6時│-53號碼│之最高時│,並記違規│第2063號│││64號│57分│頭│速未滿20│點數1點├──────┤│├──────┤││公里││道路交通管理│││XU-833││├────┤│處罰條例第40││││││54公里││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9│高市交裁字第│99年4月│高雄港52│超過規定│罰鍰1600元│99年度交聲字│││裁32-U501029│14日16時│-53號碼│之最高時│,並記違規│第2064號│││75號│36分│頭│速未滿20│點數1點├──────┤│├──────┤││公里││道路交通管理│││285-KQ││├────┤│處罰條例第40││││││53公里││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10│高市交裁字第│99年3月│高雄港52│超過規定│罰鍰1600元│99年度交聲字│││裁32-U501026│29日11時│-53號碼│之最高時│,並記違規│第2065號│││83號│46分│頭│速未滿20│點數1點├──────┤│├──────┤││公里││道路交通管理│││285-KQ││├────┤│處罰條例第40││││││53公里││條、第63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