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8號

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蔡承廷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或陳明免通知之依據。

二、請釋明 蔡玉玲 為連帶保證人之依據(契約僅載為保證人)並提出相關文件,如有誤載,請併更正請求內容。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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