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46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柒仟玖佰 陸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並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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