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戊○○
號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玖佰貳拾玖元,
餘新臺幣柒拾壹元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一)被告丙○○於民國92年4月25日邀同被告
戊○○為連帶借款人、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
立借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借款
期間自92年4月28日起至97年4月28日止,利息固定按年息百
分之13.99計算,共分60期(每個月為1期),利息及本金按
期攤還,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且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違約金。詎被告丙○○自95年3月
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連帶借款人即被告戊○○、連帶保證
人即被告丁○○亦未清償,合計本金尚欠50,210元。(二)
被告丙○○又於92年4月29日向原告申辦借款動用額度,最
高可動額度為3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2年4月29日起至9
6年4月29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7.99計算,每月21日為
繳款日,並以動支該額度本金百分之5為每期最低還款金額
,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除應給付原告約定之利息外,尚應給付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至95年8月21日止
,被告丙○○共動用3,860元,亦未再依約繳納本金利息,
被告3人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丁○○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以:其願意履行
,並希望能分期付款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被告丙○○、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財吉寶VISA卡申
請書暨現金卡契約書各一件為證,復為被告丁○○所不爭
執,而被告丙○○、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本
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至於被告丁○○
雖辯稱:能分期付款云云,惟兩造借據既已約明,被告自
應受該契約約定之拘束,是其前開抗辯,尚屬無由。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
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
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向原告借款,尚積欠
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
被告戊○○、丁○○就主文第1項金額,分別為連帶借款
人、連帶保證人,被告3人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連帶
保證之約定,自負連帶清償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
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洵屬適法,應予
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連帶
負擔929元,餘71元由被告丙○○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