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663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95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26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