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6971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庚○○
被 告 戊○○
己○○○○○○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零壹元,及如附表
一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戊○○、 廖必義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貳拾柒
元,及如附表二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被告戊○○、廖必
義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人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 連國榮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
為一造辯論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戊○○前於87年1月23日、87年6月9日、88
年1月27日、88年6月29日、89年1月28日約同已故 陳錦祥 (
即被告戊○○、己○○○○○○、丁○○、丙○○之被繼承
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助學貸款契約,所貸得金
額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且於89年6月10日邀同被告廖必義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利率分別如
附表一、二所示,雙方約定於戊○○完成該階段學業或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如遭退學、休學得檢附資料經原告同意後
延期償),應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
限利益,除仍按原約定利率清償本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不料戊○○於95年1月1日起,並未依約
清償貸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共積欠140628元及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自得依約追償全部借款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廖必義、訴外人陳錦祥分別擔任本件借
款之連帶保證人,各就其等連帶保證之借款對原告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而訴外人陳錦祥已亡故,被告廖必義、丁○○、
丙○○均為其繼承人,就陳錦祥所負債務,應負連帶清償之
責,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等語。被告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陳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六份、放出查詢單一份、附表二份、戶籍謄本三份、
本院95年8月17日中院慶家持字第80740號函文一份為證,而
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
述,堪認原告前開主張屬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
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
有明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民法第
115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
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復
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貸款契約之消費借貸物
返還請求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及繼承法則,訴請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被告戊○○、廖必義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年息)違約金起迄日
一11568元94年7月1日百分之七9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點五二五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二11567元94年7月1日百分之七95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點五二五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三11568元94年7月1日百分之七
至清償日止點000
000000元94年7月1日百分之七
至清償日止點000
000000元94年7月1日百分之八
至清償日止點0
000000元94年7月1日百分之八
至清償日止點0
000000元94年7月1日百分之八
至清償日止點0
000000元94年7月1日百分之八
至清償日止點0
000000元94年12月1日百分之七94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點七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以下空白)
附表二:
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年息)違約金起迄日
一24927元94年12月1日百分之七94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點七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