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士小字第1312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叁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柒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 羅瑞銘 於民國97年2月11日中午12時30分
許,駕駛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甲車),行經於高速公路重慶北路往桃園方向匝道口處停等
紅燈時,突遭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後
追撞,甲車因而受損,甲車之必要修復費用為新台幣(下同
)41,705元(其中工資為27,573元,零件費用為14,132元
),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訴請被告賠償上開金
額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車損照片、行車執照
、維修明細表、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均影本為證,且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應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四、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
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
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
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
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甲車於92
年6月16日領照使用,現以41,705元修復,其中零件為14,13
2元,工資為27,573元,此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照、統一發
票均影本為證,應認係真正。關於更新零件部分之請求,應
以扣除按汽車使用年限計算折舊後之費用為限。參酌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
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月計。據此計算,甲車於97年2月11日碰撞受損,甲車
折舊年數為4年8個月,再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甲車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
之三六九,甲車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為14,132元,扣除
折舊後應為1,690元(14,132-12,442=1,690),加上工資
27,573元,本件原告之甲車因車禍所支出之修理費用,應以
29,263元為必要。
五、從而,本件原告基於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9
,26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
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依期提出,無庸命補正,法院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書記官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700元
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金額:14,132X0.369=5,215
第二年折舊金額:(14,132-5,215)X0.369=3,290
第三年折舊金額:(14,132-5,215-3,290)X0.369=2,076
第四年折舊金額:(14,132-5,215-3,290-2,076)X0.369
=1,310
第五年折舊金額:(14,132-5,215-3,290-2,076-1,310)X
0.369X8/12=551
應扣除之折舊金額總和:5,215+3,290+2,076+1,310+551
=12,442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