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弄10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180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