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秩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違反社會序維護法案件,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以民國
97年5月19日屏警刑專字第0970024689號執行通知單通知罰鍰,
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處拘留五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
處罰鍰新臺幣20,000元確定,惟被移送人逾法定期限而不繳
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
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
行通知單為證。
二、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准許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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