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簡字第15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現應受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
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叁佰伍拾柒元,及依附
表所示之本金金額按附表所示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
⒈原告原為台灣銀行,經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
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財政部函、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表可證。按法人之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自應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繼續享受或負擔,原告特此聲明承受,合先敘明。
⒉被告丁○○前就讀嘉陽高中時,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邀
被告戊○○、乙○○為其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定就學貸款
借據,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二十八萬元,動用期限自九
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被告丁○○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
,被告丁○○應向原告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
原告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嗣原告計撥款六筆,合計金額為
十五萬八千三百二十元,約定應於被告丁○○本教育階段學
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七十二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
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經本行轉
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
款項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零點五固定計算。逾
期放款逾期六個月即轉入催收款項,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期為九十六年四月一日,當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為百分之五
點九二六另加計年率百分之零點五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百分
之六點四二六。惟被告丁○○於畢業後,自九十五年十一月
一日起,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十五萬二千三百五
十七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原告屢次催討,均
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
失分期償還權利,原告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
被告戊○○、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起訴請求判決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㈡按法人之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告原
為台灣銀行,經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一節,此有原告提出之財政部九十年八月二十
四日台財融㈡字第00九0三二一四三四號函文影本一份附
卷可稽,故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自應由變更後之台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享受或負擔,原告聲明承受,於法應
予准許。
㈢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臺灣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書、撥款通知
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基本放款利率資料表等件為證,
而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情
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㈣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㈤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千八百六十元(含裁判費一千六百
六十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二百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㈥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附表: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撥款日期│本金金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
││││95.10.01-95.10.31│3.48%│自95.11.02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
││││95.11.01-96.01.31│3.54%│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1│91.08.01│22,717├───────────┼────┤利率百分之十,超│
││││96.02.01-96.03.31│3.57%│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自96.04.01起至清償日止│6.426%│分之二十計算。│
├──┼────┼────┼───────────┼────┼────────┤
││││95.10.01-95.10.31│3.48%│自95.11.02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
││││95.11.01-96.01.31│3.54%│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2│92.01.27│24,760├───────────┼────┤利率百分之十,超│
││││96.02.01-96.03.31│3.57%│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自96.04.01起至清償日止│6.426%│分之二十計算。│
├──┼────┼────┼───────────┼────┼────────┤
││││95.10.01-95.10.31│3.48%│自95.11.02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
││││95.11.01-96.01.31│3.54%│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3│92.08.25│24,760├───────────┼────┤利率百分之十,超│
││││96.02.01-96.03.31│3.57%│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自96.04.01起至清償日止│6.426%│分之二十計算。│
├──┼────┼────┼───────────┼────┼────────┤
││││95.10.01-95.10.31│3.48%│自95.11.02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
││││95.11.01-96.01.31│3.54%│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4│93.01.29│27,680├───────────┼────┤利率百分之十,超│
││││96.02.01-96.03.31│3.57%│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自96.04.01起至清償日止│6.426%│分之二十計算。│
├──┼────┼────┼───────────┼────┼────────┤
││││95.10.01-95.10.31│3.48%│自95.11.02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
││││95.11.01-96.01.31│3.54%│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5│93.08.09│27,680├───────────┼────┤利率百分之十,超│
││││96.02.01-96.03.31│3.57%│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自96.04.01起至清償日止│6.426%│分之二十計算。│
├──┼────┼────┼───────────┼────┼────────┤
││││95.10.01-95.10.31│3.48%│自95.11.02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
││││95.11.01-96.01.31│3.54%│個月以內者按左列│
│6│94.02.03│24,760├───────────┼────┤利率百分之十,超│
││││96.02.01-96.03.31│3.57%│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部分按左列利率百│
││││自96.04.01起至清償日止│6.426%│分之二十計算。│
├──┼────┼────┼───────────┼────┼────────┤
│合計││152,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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