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8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公司股東求為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茲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叁仟元,尚應繳納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張文毓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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