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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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土地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並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曼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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