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甲○○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中第五行關於「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99年5月19日遭資遣時年約46歲餘,離強制退休之65歲期間尚有19年餘」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99年5月19日遭資遣時年約29歲餘,離強制退休之65歲期間尚有36年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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