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130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住臺中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時延琪 住臺中市○區○○路○○號7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蔡月美黃怡蓉黃泰得黃金得黃再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黃正雄 除戶之戶籍謄本。
㈡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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