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聲字第108號

聲請人 劉仲希

右聲請人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等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2年度板國小第4號事件之法官迴避,惟前揭事件業已經判決,第一審之訴訟繫屬已經消滅,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依前揭說明,即無聲請迴避之必要與實益,是應認聲請人所為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如對上開事件之判決結果不服,應依法上訴救濟,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葉靜芳

          

              法官李崇豪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吳婕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