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2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121號

原告 邱文彬

被告 邱詩坉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於被告起訴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惟被告為非法人團體其事務所在新北市板橋區乙節,有邱詩坉管理委員會、管理暨組織規約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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